一般人的觀念,食品只要在有效期限內食用完畢,就一定沒問題。但是真的嗎?
食藥署解釋,「有效日期」是指在「特定儲存條件下」,市售包裝食品可保持產品價值的最終期限。訂定是為了確保食品食用時的有效性及安全性。但是只有在適當的產製、運輸及保存環境中,有效日期內的食品才是安全可食用的。但如有包裝不完整、食品標示內容不清,或者買回去沒有適當保存,就還是謹慎為上。
美國有線頻道「美食世界」(Food Network)曾經列出「10種過期後還能繼續食用的食物」,分別是:
1.罐頭食品:
貯存在乾爽的環境下,罐身沒有凹陷或生鏽,則過期4年也可以吃。
2.乾酪:
超過有效期限1個月還是能吃。
3.穀物早餐(cereal):
沒有開封的話,超過有效期限6個月還是能繼續食用。
4.雞蛋:
放在水中如果會沉下去,就可繼續吃,如果會浮起來,則需要丟棄。
5.冷凍食物:
低溫貯存加上冰存後的脫水狀態,使食物即使過期也是能吃。
6.餅乾:
只要沒有出現油耗味或變得粉碎,仍就能繼續吃。
7.奶油:
快要過期之前把它放入冷凍庫,即可繼續保鮮。
8.麵包:
如果一直放在冷凍庫裡,就算過了期限仍然新鮮。
9.有包裝的綜合蔬菜:
只要沒有變得軟爛,過期也是能吃。
10.乾燥麵條:
完全乾燥的狀態下,可以放上3年。
振興醫院營養師涂蒂雅解釋,「保存期限」或「有效日期」其實指得是保持產品價值的時間,可能是過了這個時間點,營養價值或口感等會有降低的情形,卻不代表該食物已經腐敗,因此過期的食品還是可以食用。不過,她仍建議儘早食用完畢最好。
至於食品到底可以存放多久?
要依儲存方式及食物特性而定。
涂蒂雅認為,乾料、真空食品、殺菌的食品較不容易腐壞,但也不代表永遠不會腐壞。如果乾料受潮、真空罐頭凸罐,或食品受到菌污染,就算沒有過期,也不宜再繼續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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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