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破產規則第92條,首次破產者在4年的破產期滿後便可以向法庭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俗稱解除破產令/解破。如破產人以前曾經破過產,那麼,破產令則需在頒布當日起計算的五年後才能解除。
解除破產令的流程
- 已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 ( ‘ 申請人 ’ ) 須先往破產管理署或其受託人的辦事處索取不反 對申請書 ;
- 申請人須往高等法院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誓章表格,填妥誓章後前往 宣誓處 ( 低層 1 樓 159 室 ) 宣誓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 ;
- 3. 申請人須連同誓章呈上 “ 不反對申請書 ” 及其身份證明文件為證物 ;
- 4. 申請人須把誓章存檔於高等法院登記處。 向法院 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 毋須繳費 ;
- 5. 申請人將會獲發給一份用中文書寫的證明書。如欲申請一份英文版的證明書,請 用英文誓章申請 ;
- 6. 申請人須於 三星期 後之辦公時間內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 時 45 分 至下午 1 時及 下午 2 時至下午 5 時 30 分 ) 親自前往聆案官書記辦事處 ( 低層 1 樓 115 室 ) 領取破產 解除證明書。他亦可用書面授權他人代取,在授權書(見背頁樣本)內請列明被 授權者之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
- 7. 如申請人的申請有任何問題需要另行跟進,如有提供電話者,我們會用電話與他 / 她聯絡 ; 8. 請小心保存破產解除證明書,已簽發的證明書一概不接受申請補發
會否有人反對解除破產?
事實上,如破產人士的其中一名債權人申請反對解除破產人士的破產令,法庭亦有機會接納債權人申請。如破產人士出現下列出的一項或多於一項情況,法院便可命令延長破產人的破產期。
- 破產人相當可能在自破產開始起計的5年內有能力對其產業作出重要的供款。
- 破產人在與債權人洽商方面,破產人並不合作。
- 破產人就破產開始前或破產期間的行為操守並不令債權人不感到滿意。
- 破產人已離開香港或著草,且在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要求返回香港時並沒有隨即返回香港。
- 破產人在知悉自己無力償債後仍繼續營商。
- 破產人有欺詐行為,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獲取信貸(破產期間借貸屬違法),或破產人因賭博等而有罪,破產人不備存受善的帳目,破產人攜財產潛逃,破產人匿藏以逃避送達。
- 破產人沒有為受託人擬備一份其入息及財產的取得的周年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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