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破產程序注意事項

香港是個著重物質、商業及盈利的社會,很多人都抱著月月清的心態行事,在財政上,很多香港人都是屬於表面風光的情況。。如果你因為過度消費、借貸、投資失利、資金周轉不靈,或者賭博,令到你無辦法償還債務,甚至出現債冚債的情況。但又因為各種情況,你又未必符合到申請債務重組的條件,你便需要考慮申請破產。破產看似絕望?破產後無法翻身? 程序上又有什麼地方要注意?在這篇文章中,我們會為你講解破產程序的注意事項,希望可以幫助財務上有困難的朋友了解多點破產資訊,早日走出困局。

破產的法律意義

在香港,破產可以分為主動破產及被動破產。主動破產,意思即是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主動向法院提交破產呈請,而被動破產,是指債權人向法院提交破產呈請,起訴拖欠債項的債務人。例如你現在欠邦民1百萬元,你無力還債,邦民便可向法院提交破產呈請。本港破產法例的作用,是將破產人士的全部資產(包括本地及海外資產)變現,將變現所得攤分予債權人;另一作用是調查破產人士無力償還債務的原因,並懲罰違反破產法例規定的破產人士。

三個破產程序

如果債務人想主動申請破產,需要依循規定程序。可能你不知道,其實申請破產都要支付一定費用予破產管理署及法庭,並不是好像「舉手投降」般簡單。

  1. 申請人需要填寫一份「債務人破產呈請書」(呈請書)及一份「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填妥上述文件後,申請人須帶同文件到破產管理署繳付港幣8千元,這筆費用是用作支付署方或者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
  2. 繳交文件及費用後,申請人要就呈請,在破產管理署進行見證,並就「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宣誓。做完以上程序之後,申請人要帶同文件及署方發出的按金收據,去高等法院登記處,多付HK$1,450的法庭費用。
  3. 其後,申請人要就呈請取得聆訊日子,以及提交文件,再即時將文件副本交回破產管理署。之後申請人須依時出席聆訊,以待法庭頒布破產令。

破產令頒布之後,申請人要盡快聯絡署方或受託人,預約進行初次會面及安排移交資產,並向高等法院提交破產令初稿及破產令,最後辦理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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